摘取 要:住房公积金制度牵涉到到我国广大人民群众住房确保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社会的人与自然和平稳。2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住房公积金为推展住房制度改革,减缓城镇住房建设,强化职工住房商品意识和住房消费观念,协助广大城镇居民提高住房条件等方面充分发挥了最重要起到。但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的一些制度性弊端日益曝露出来,特别是在是在公平性和资金用于效率上不存在相当大的争议。
在这种背景下,对其历史绩效做出评估,并融合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背景重新认识其在当前的功能定位之后,才能科学地思维住房公积金未来理应的发展趋势,更进一步完备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关键词:现行住房公积金 不存在问题 (一)覆盖面范围受限 住房公积金的概念明确指出了我国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范围而并没对入城务工人员、下岗人员等做出涉及规定,把一部分人回避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外,另外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继续执行力度过于,导致大量人员没享用住房公积金的制度。 (二)住房公积金资金利用率较低 截至目前全国住房公积金在账面上的数字。扣减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以外,还有大量资金在账面上。
也就是说全国将近一半住房公积金在银行里“睡”,并产生胜收益。经调查找到,一方面公积金贷款申请繁复、审核时间宽,其贷款条件多,让许多前来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人忘未尝忘,是影响职工用于公积金贷款积极性的最重要原因; (三)目前管理模式不规范和系统不统一 目前,住房公积金皆实施封闭式管理,全国有300多家各地市级以上机构,由于没统一管理系统的模式,因此,不存在有上百个管理系统,这就为全国创建统一的公积金风险掌控机制带给相当大的艰难,就局部某个公积金管理中心来说,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的系统无法接入,银行无法将公积金缴纳、派发、贷款、偿还等信息及时传送公积金管理中心,导致信息不平面,不易延后公积金中心处理风险时机。比如与我行个贷A+P系统配置模块,构建与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入,按月归还数据,而中心要构建要和工行、农行、中行、交行等数家有所不同的银行管理系统接入,则可玩性是可想而知的,如郑州和洛阳公积金管理中心皆委托12家银行代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可玩性更大,比较风险也大,12家银行用于系统各自有所不同,个别银行假如通过计算机作案,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这方面防止较为艰难。
另外数据安全性如何确保,假如不存在突发事件,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能否维护数据、资料备份否安全性,这都是引发风险隐患的一个方面。 (四)随着核算和管理的职能移往,银行监督职能逐步弱化 从公积金管理体制本身来看,本身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事业单位性质,其业务并不是由管理中心自己已完成,中间是委托银行来已完成的。但是实际操作上却分担了金融机构所分担的职责,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我国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风险。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委托不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承销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成立和缴存,交还等申请。制度对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应当分担金融机构的职能没容许,因此,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挣脱银行的监管和掌控,将公积金归集业务和个人发放贷款全部早已逐步由银行移往自行核算和管理,公积金贷款也是自行审查、核实、发款等业务,分担了金融机构所分担的职责。
将近二年,我省5个地市公积金贷款由银行核算管理移往中心自主管理和核算,归集业务完全也全部由中心自律核算,只在银行开户专户,银行监督管理职能在逐步弱化,风险也随之在增大。 (五)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风险管理不存在弊病 按照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电子货币,明确金融业务贷款、承销、开户账户、缴存和交还) 不应委托银行办理”。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施行的《贷款通则》,银行作为“受托人只缴手续费,不分担贷款风险”。
由此可知,已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运作,既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公积金资金的经营运作主体,那么资金运作的风险理所当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分担。但按现行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可能难担其任。原因在于:第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没自有资本,不是金融机构,不具备承担风险的能力。
第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不是一个几乎自律决策的机构,住房公积金政策等都不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要求的,它只是一个管理运作机构,住房委员会向拥有决策权,但却无法承担风险,这可能会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自律风险掌控遇到困难。 (六)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管体制形同虚设 累计目前,我国公积金的储蓄余额也多达了万亿。如果按照现在的速度快速增长,在旋即的将来,住房公积金将不会沦为中国仅次于的基金。
现行的监管模式和制度能否管好这样一大笔钱令人不知。一系列事关住房公积金的大案再三响起了警钟,变革公积金管理体制早已刻不容缓。 目前,现行公积金监管体制可以用四句话总结,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部门监督。
然而,业内专家普遍认为,上述监管框架“十分薄弱”,有时甚至是“形同虚设”。虽然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较为完善的管理规定和监管机制,但实际继续执行中显然不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加之由于我国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较短,目前仍未构成一个有效地运作体系,监督机制不完善,违规用于公积金的现象屡屡有再次发生,对追查的违规行为惩处严加,相当严重诱导了公积金起到的长时间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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